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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统已更新至2024年第03号公告
GB 2760-2014将于2025年2月8日废止,可使用GB 2760-2024数据库查询新版数据。 本数据库尽可能及时准确地提供查询信息,难免因系统和数据库错漏导致结果偏差。本查询结果仅供参考,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确定,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标准文本、 2015年第1号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 2016年第8号关于海藻酸钙等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公告、 2016年第9号关于抗坏血酸棕榈酸酯(酶法)等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公告、 2016年第14号关于食品用香料新品种9-癸烯-2-酮、茶多酚等7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和食品营养强化剂钙扩大使用范围的公告、 2017年第1号关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碳酸铵、6-甲基庚醛等9种食品用香料新品种和焦亚硫酸钠等2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的公告、 2017年第3号关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氨基乙酸(羟基乙腈法)等的公告、 2017年第8号关于爱德万甜等6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等6种食品添加剂扩大用量和使用范围的公告、 2017年第10号关于食品用香料新品种2-乙酰氧基-3-丁酮、食品添加剂β-环状糊精等4种扩大使用范围的公告、 2017年第13号关于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6S-5-甲基四氢叶酸钙以及氮气等8种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的公告、 2018年第2号关于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果糖基转移酶(又名β-果糖基转移酶)和食品添加剂单,双甘油脂肪酸酯等7种扩大使用范围的公告 2018年第8号关于(±)-1-环己基乙醇等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公告 、 2019年第2号关于弯曲乳杆菌等24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19年第4号关于可溶性大豆多糖等19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19年第6号关于葡糖淀粉酶等28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20年第4号关于瑞士乳杆菌R0052等53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20年第6号关于蛋白质谷氨酰胺酶等21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20年第8号关于红曲红等6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20年第9号关于蝉花子实体(人工培植)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21年第2号关于α-淀粉酶等16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21年第5号关于β-1,3/α-1,3-葡聚糖等6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21年第6号关于4-α-糖基转移酶等28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21年第9号关于食叶草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22年第1号关于关山樱花等32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22年第2号关于莱茵衣藻等36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22年第5号关于乳糖酶等7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23年第1号关于假肠膜明串珠菌等28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23年第3号关于蓝莓花色苷等14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23年第5号关于文冠果种仁等8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23年第8号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23年第10号关于巴拉圭冬青叶(马黛茶叶)等9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24年第2号关于石斛原球茎等23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和 2024年第3号关于阿拉伯木聚糖等8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为准。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由于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食品添加剂已经成为现代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已经成为食品工业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的重要推动力。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中,除保证其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外,最重要的是应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为了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保障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安全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颁布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该标准规定了食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并详细规定了使用范围、使用量。 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1.1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 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d)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 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1.2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a)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b)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c)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d)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1.3 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 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1.4 带入原则 1.4.1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a)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b)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c)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d)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1.4.2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 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2.1表A.1列出的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2.2表A.3规定了表A.2所例外的食品类别,这些食品类别使用添加剂时应符合表A.1的规定。同时,这些食品类别不得使用表A.1规定的其上级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